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