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收集加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废弃食用油品;(二)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三)在加工生产期间,不得擅自闲置、拆除、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产生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