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八条已修改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人(不包括居民,下同),应当向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并进行用水、节水评估,经水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用水量核定证。城市消防用水除外。用水人、用水性质或者用水量改变的,原用水计划废止,用水人应当重新申请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