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中水"是指部分污水经重复净化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能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是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处理后排放的水。
"间接冷却水"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水吸收或者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水与被冷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者设备隔开)。
"尾水"是指制水企业生产纯净水后排出的不能用作饮料的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