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