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