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吨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