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供水单位不予通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的期限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