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未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