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后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个月前,持取水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和伪造。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