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取水许可证,依照规定取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