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取水许可证,依照规定取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