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计划、农业、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