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中水设施,使用中水不收取水资源费:(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及综合性服务楼;(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大专院校、写字楼和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和集中建筑区;(四)日回收水量大于75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按照前款规定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