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用水应当分类定价,供水单位应当按户计量、抄表计价、按量收取水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原有住宅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限期安装。居民实行定额用水,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