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