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之一,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扰乱执法部门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执法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损毁、隐匿已查封、扣押的物证、施工工具、施工材料、施工现场的;
(六)其他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