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并附已有的相关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多发领域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