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