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需要集中行使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