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商业户外广告、橱窗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安全规范;

(二)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

(三)广告内容文明健康,设施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外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经商业广告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