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