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对当涂民歌、庐剧(东路)等列入国家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建立传习基地,加大传承和保护力度。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