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修改决定和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公布废止决定。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