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修改决定和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公布废止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