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立法应当体现特色,精准立法。地方立法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