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秘书长协调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