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