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