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