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