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山体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山体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和治理;(二)山体保护政策及重要山体保护措施的确定与落实;(三)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四)山体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的协调配合;(五)山体保护信息共享与发布;(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