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山体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山体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和治理;

(二)山体保护政策及重要山体保护措施的确定与落实;

(三)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

(四)山体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的协调配合;

(五)山体保护信息共享与发布;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