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国土或者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