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五)擅自采伐林木;

(六)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

(七)其他损害山体的行为。

重点保护山体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开发建设,限制建设区内不得建设与山体规划功能配套设施无关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