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林业、园林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

国土、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