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护和供用水统筹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保护的相关执法工作。省和工程沿线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渔业、卫生、旅游、交通、农业、林业、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