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