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