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