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病媒生物消除、杀灭药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