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域无漂浮垃圾;(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等无乱贴乱画;(四)村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无散养家畜家禽;(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建筑材料、植物秸秆堆放整齐;(六)道路硬面化,路两侧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