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域无漂浮垃圾;

(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等无乱贴乱画;

(四)村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无散养家畜家禽;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建筑材料、植物秸秆堆放整齐;

(六)道路硬面化,路两侧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