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焚烧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进行监督管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