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宠物饲养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其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