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完善的卫生设施,确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培训。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