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