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引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