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九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