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餐饮经营者、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