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