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丧事承办人应当文明节俭治丧。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道路、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不得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在城区内焚烧冥币、纸钱等丧葬用品。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