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遗体火化后骨灰按照下列方式安置:

(一)安放骨灰堂;

(二)安葬在公墓;

(三)节地生态安葬;

(四)自行存放的应当符合民风民俗等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报请同级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相关资料由殡仪馆保存。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