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骨灰安置第二十一条有效遗体火化后骨灰按照下列方式安置:(一)安放骨灰堂;(二)安葬在公墓;(三)节地生态安葬;(四)自行存放的应当符合民风民俗等习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报请同级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相关资料由殡仪馆保存。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