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之间悬挂广告横幅,禁止设置跨街型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广告。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