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